招生政策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自主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3-05-10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自主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1113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7098号;邮政编码:518055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自主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自主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自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自主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 学校自主招生含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考生免试录取、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试点、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3种招生类型。学校自主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学校招生网站公布为准。

一、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考生免试录取招生计划600人,专业75

二、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及计划

序号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招生计划(人)

合作企业

1

眼视光技术

520901

40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

建筑消防技术

440406

35

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三、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及计划

序号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招生计划(人)

1

工商企业管理

530601

120

2

建筑消防技术

440406

30

3

智能网联汽车技术

460704

30


第五章 自主招生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 自主招生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26号)普通高考报名条件规定,并参加了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

报考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考生免试录取的考生在校期间获得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职学校学生,毕业两年内可报考我校。符合报考专业对考生技能大赛获奖项目、中职专业对口要求及身体限制要求。

报考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的考生应为试点招生专业合作企业的在职员工,与合作企业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且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涵盖录取学生学习期间。

报考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试点的考生在志愿填报前,需由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广东省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身份核验表》,完成退役军人身份认定,并在报名时上传身份核验表(盖章原件扫描版)。

第十六条 高校在校生、2023年被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以及中高职贯通三二分段转段录取的考生不得报考高职院校自主招生。

第六章 自主招生考试及录取办法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通过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考生免试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学,不得转专业。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试点、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班学生不得转学,不得转入非试点班。

第一节 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考生免试录取办法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函〔20133号)等文件精神,在校期间获得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职学校学生,毕业两年内可报考我校,经我校核实资格、公示无异议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获免试资格。

校根据考生的报考专业组织面试,面试合格者方可录取。所有免试录取的考生须与我校签署承诺书,承诺入校后积极参加专业相关培训及技能大赛 ,且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二节 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试点考试及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考核方式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专项试点计划免文化素质考核,由学校自主命题、组织实施职业技能考核,择优录取。测试形式及具体考试要求将另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考核满分值100分。拟录取考生的职业技能考核总成绩不得低于职业技能考核满分值的50%

学校根据报考考生的专业志愿及成绩情况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考生在其所报考的专业中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到低录取(成绩均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考生总分相同时,同分考生全部予以录取。为确保教学组织的有效开展,学校将视报考情况调整考生录取专业。


第三节 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考试及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考核方式

现代学徒制采用自主招生方式,由我校自主命题,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核方式,“文化素质”及“职业技能”测试满分值合计100分,其中文化素质考核内容分值为40分,职业技能考核内容分值为60分。

第二十三条 拟录取考生的总成绩不得低于测试总分值的50%。学校根据报考考生的专业志愿及成绩情况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考生在其所报考的专业中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到低录取(成绩均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考生总分相同时,同分考生全部予以录取。

第四节 考生成绩公示及录取

第二十四条 考生成绩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示。

第二十五条 考生成绩公示无异议,拟录取方案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八条 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自主招生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技能考试和面试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深入实施高校招生自主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文化基础考核成绩、职业技能考核成绩、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自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 经自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自主招生录取新生报到时须核验考生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职、中专、职中、技校)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无相应证书证明将不予报到和注册。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技能大赛获奖证书、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普通类专业6000/学年(旅游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专业5000/学年);美术类、音乐类专业10000/学年。住宿费标准为:每人1200-1500/学年。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5-2673171526731216

传真0755-26731216

电子邮箱szptzs@163.com

学校网址http:// www.szpt.edu.cn

招生网址http:// zhaosheng.szpt.edu.cn

第三十六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委办

联系人: 秦老师

监督电话:0755-26019371

电子邮箱jwb@szpt.edu.cn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于2023年 月 日由 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授权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咨询电话:0755-26018898,26018878(学校工作日8:30-12:00 14:30-17:00)

电子邮箱:szptzs@163.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7098号深圳职业技术大学留仙洞校区明德楼107室(邮编:518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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